(一)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及时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据。若错过申报期限,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前期已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
(二)参加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对其他债权人债权提出异议。若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债权有异议,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待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或法院裁定后,按法定清偿顺序获得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