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服一审判决,要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若不服一审裁定,需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
(二)上诉要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内容涵盖当事人姓名、法人或组织相关负责人姓名、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请求和理由。
(三)上诉状应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数量提供副本;若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会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