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接着按顺序清偿职工债权、社保费用与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二)区分公司类型分配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三)管理人制定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
(四)对于诉讼或仲裁未决债权,管理人提存分配额,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提存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