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际施工人在符合条件时可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承包人对承建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满足条件也能适用此规定。实际施工人通常是转包、违法分包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合同承包人。
2.实际施工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有时间和范围限制。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最长不超18个月,从发包人应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优先受偿权范围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确定,不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3.建议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注意收集和保存与工程相关的各类证据,如合同、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以便在主张优先受偿权时有据可依。同时,要严格把握行使权利的时间节点,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