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个人,在涉及交易纠纷时,若使用微信转账,要及时保留好转账记录,同时保存相关聊天记录,明确转账性质,如借贷、买卖等,以此增强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
(二)在办理金融业务时,若银行更看重银行账户流水,可提前准备好银行账户交易记录,避免因微信转账记录不被认可而影响业务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属于电子交易记录,可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