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个人,如果发现有人伪造货币,一旦发现其制造货币版样或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或者伪造货币总面额达二千元以上、币量二百张(枚)以上,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二)若发现有人出售、购买、运输伪造货币,当总面额达到四千元以上,要积极收集证据并向警方反映。
(三)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若发现同事有购买伪造货币或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且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要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监管部门报告。
(四)在日常交易中,若发现有人持有、使用假币,总面额达四千元以上,可采取合适方式留存证据并报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二)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其他关于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等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也有相应规定,符合上述主题要求中的立案标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