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宅基地买卖无效后拆迁款归属分情况而定,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按双方过错分配;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原则上拆迁款归出卖人,买受人有投入的可获相应款项或房屋价值部分补偿款。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特定身份属性,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当买卖双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虽买卖宅基地合同被认定无效,但买受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所以拆迁款按双方过错程度分配较为合理。而若买受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不具备使用该宅基地的资格,合同无效后,宅基地拆迁款原则上归出卖人。不过,如果买受人对房屋有添附或修缮等投入,为平衡双方利益,出卖人应返还相应款项,或对房屋价值部分的补偿款适当分配给买受人。若遇到宅基地买卖无效后拆迁款分配的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