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当事人应明确约定保证期限,避免使用模糊表述,防止被认定为约定不明而适用法定的六个月保证期间。
(二)保证期限的约定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否则会被视为没有约定。
(三)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权人要及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确定合理的宽限期,保证期间将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