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复印和封存病历,要求医疗机构按规定提供并共同封存,病历能反映诊疗全过程。
(二)保留各类检查报告、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书面材料,用于证明医疗服务内容及费用支出。
(三)封存保留医疗现场实物,如药品、医疗器械等,必要时进行检验确定质量问题。
(四)收集与医护人员沟通的录音、录像以及证人证言,反映诊疗实际情况。
(五)收集证据要注意合法性,确保证据来源正当,保障其在纠纷处理中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