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避免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要随意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尤其是行踪轨迹、通信内容等敏感信息。在与他人合作或交易时,要确认对方使用信息的合法性和用途。
(二)防止触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不使用伪造、变造或盗用的身份证件参与需要身份验证的活动。在日常生活中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防止被盗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