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方面,当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若发现医疗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遗失或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况,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保留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还可要求复制病历资料。
(二)医疗机构方面,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妥善保管病历资料,避免出现隐匿、伪造等违规行为。如果遇到纠纷,需积极证明自身无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