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涉嫌多次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若有自首情节,应主动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若有立功线索,要及时提供给司法机关。
(二)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可以积极与被害人沟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这在量刑时会起到积极作用。
(三)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全面、细致地审查每次寻衅滋事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是否持凶器、造成的损害后果、影响范围等,确保量刑公正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