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订立合同前,要秉持诚信原则,不能为了不正当目的假意磋商。比如不能以谈判为由,套取对方信息后与他人签约。
(二)对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要如实告知,不能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例如在房产交易中如实说明房屋的真实状况。
(三)妥善保护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不泄露、不不正当使用。
(四)若对方存在上述不当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