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店铺为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擅自转让店铺经营权,若受让方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完成经营权变更登记等手续,转让行为有效,另一方只能向擅自转让方索赔。此时应保留好转让合同、款项支付凭证等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二)若受让方并非善意,或未支付合理对价,或未完成相关手续,另一方有权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并要求受让方返还经营权。在主张权利时,需提供能证明受让方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