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相关人员要明确拘留期限规定,严格按照十四日的最长拘留期限执行。如果在十四日内认为需要逮捕,应当在期限内作出决定。
(二)若遇到特殊情况,决定逮捕的时间可延长一至三日,但要严格遵循特殊情况的界定标准,不能随意延长。
(三)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