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女儿想明确自身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首先要确定户口情况。若户口未迁出本村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在父母去世后,可通过办理房屋继承手续,凭借继承的房屋继续使用宅基地。
(二)若女儿户口已迁出本村,虽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但可办理房屋继承,依据“地随房走”原则使用宅基地,不过要注意维护房屋,避免房屋灭失失去使用资格。
(三)若女儿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另行申请宅基地,可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使用家庭原有宅基地,若遇到权益纠纷可通过协商或村集体调解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