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协商: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土地归属、使用等争议问题达成一致,签订协议解决纠纷。
(二)请求调解:若协商不成,可请求村委会、乡镇政府等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组织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促使双方和解。
(三)申请行政裁决:调解无果,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政府部门会依据调查和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四)提起诉讼:对行政裁决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