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是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名词。原劳动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4号)将公益性岗位定位于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是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那么,公益性岗位上的劳动者遭遇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谁承担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推荐就业,且政府财政拨付部分工资补贴,发生工伤应由政府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在公益岗位上就业,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虽然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扶持,但是劳动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相关费用。
实践中,各地政府一般规定公益性岗位上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费用由政府财政给予全额补助,按月拨付给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缴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李某与公益性岗位的提供者某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于该学校没有及时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其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