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发现债务人有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等行为影响债权实现时,债权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财产转让协议、债权放弃声明等。
(二)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或为他人债务担保,且相对人知情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同样要收集能证明价格不合理及相对人知情的证据。
(三)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若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都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