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宅基地,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新建房屋。
(二)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未按程序报批的,尽快依法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让占用行为合法。
(三)不符合申请条件占用耕地建宅基地的,主动拆除建筑物,恢复耕地原状。
(四)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要求限期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准备缴纳相应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