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原租户希望在竞标时有优先权,可在签订租赁等相关合同时,与对方明确约定在后续竞标中享有优先权的具体情形、条件等内容。
(二)当出现竞标情况时,原租户应先查看相关合同,确定是否有关于竞标优先权的约定,若有则按约定主张权利。
(三)若没有合同约定,原租户不能主张法定的竞标优先权,需按照正常的竞标规则参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表明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相关权利,包括赋予原租户竞标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