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寡妇正常履行抚养义务,应积极承担对儿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保障儿子健康成长。
(二)若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认为寡妇存在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等法定情形,可收集相关证据,如虐待、遗弃孩子的事实材料,向法院申请撤销寡妇的监护权。
(三)寡妇若遇到他人无端争夺抚养权,可凭借自己作为孩子亲生母亲的身份,维护自己的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