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请与指定管理人
企业破产经济纠纷清算,先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这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关键,确保后续工作有专业人员负责。
(二)管理人接管与调查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调查财产状况并制作报告,为后续财产处理提供依据。
(三)财产清理与债权申报
管理人清理、评估、处理和分配破产企业财产,界定破产财产范围。同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
(四)召开会议与核查债权
召开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五)制定方案与清偿债务
管理人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按顺序清偿各类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