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刑事传唤,若被传唤人遇到传唤时间超过十二小时且不属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情况,可向相关部门反映,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若在传唤期间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未得到保障,也可提出合理诉求。
(二)对于民事传唤,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安排的传唤时间。若担心案件审理超期,可关注立案时间,若适用普通程序超过六个月未审结、适用简易程序超过三个月未审结,可向法院咨询进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