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要准确收集和固定证据,确保提交的案件材料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提高批捕成功率。
(二)若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要求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应按照要求及时补充证据,完善案件材料。
(三)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不应被逮捕的情形,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前应进行全面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