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死缓罪犯及其家属,应积极配合改造,避免故意犯罪。在死缓期间努力争取有重大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这样二年期满后可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二)监管部门要做好对死缓罪犯的教育和监督工作,对有违规倾向的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避免出现极端情况下不断重新计算死缓期间的情况。
(三)司法机关在审核死缓罪犯是否执行死刑时,要严格按照“情节恶劣”的标准进行判断,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