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不同类型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主体和期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由法定代理人在三十日内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由被代理人在三十日内追认。
(二)相对人应及时行使催告权。在发现合同可能为效力待定合同后,及时向追认主体发出催告通知,保障自身权益。
(三)追认主体要在规定期限内明确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表示。若未作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同时,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