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处于婚姻冷静期且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方可直接与对方协商返还彩礼,若协商不成,可收集支付彩礼的凭证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二)若已登记结婚处于冷静期但未共同生活,之后打算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需留存好未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如分居证明等,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
(三)若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要准备好能证明生活困难的材料,如低保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在离婚时主张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