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机关应严格遵守侦查羁押期限规定,一般情况下在两个月内完成侦查。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
(二)对于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特定重大复杂案件,若在三个月内不能侦查终结,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或决定延长两个月。
(三)当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时,同样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延长两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