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骗购外汇时,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按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判处罚金。
(二)若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按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判处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除按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判处罚金外,还可能没收财产。
(四)单位犯骗购外汇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规定处罚。
(五)伪造、变造海关凭证单据用于骗购外汇的,会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