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若涉及变造金融票证行为,应避免触犯法律红线,认识到不同情节对应的刑罚严重程度,不要因一时利益而实施该行为。
(二)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和教育,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防止单位成员实施变造金融票证的犯罪行为。一旦发现相关迹象,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对于司法人员,在判断情节严重与特别严重时,要全面、细致地考量变造金融票证的数量、面额、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确保量刑准确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