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要积极配合执行机关检查,保持良好沟通,展现配合态度,降低执行机关对违规可能性的担忧。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时,务必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避免因未及时报告被认定违反规定。
(三)接到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不可拖延或拒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