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案机关在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严格把控时间,一般情况不超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且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超二十四小时。
(二)要保障犯罪嫌疑人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不能因工作未完成而连续传唤变相拘禁,两次传唤需有合理间隔。
(三)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发现办案机关违反时间限制规定,可提出申诉或控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