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奶奶去世,宅基地上有房屋时,继承人可继承房屋,同时获得使用该宅基地的权利,可继续使用房屋直至自然毁损。此时应注意对房屋进行合理维护,避免因过度损坏而提前失去使用宅基地的依据。
(二)若宅基地上无房屋或房屋已灭失,村集体会收回宅基地,这种情况下若继承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可依法向村集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三)继承人是城市户口,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只能继承房屋并在房屋存续期间使用宅基地,要妥善管理房屋,保障自身使用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表明宅基地归集体所有,而地上房屋作为个人合法财产可被继承,体现了“地随房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