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证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二、书证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三、证人证言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四、被害人陈述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的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六、鉴定意见为了査明案情,对专门性问题由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而写出的结论性报告。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所作的记录。根据法律规定,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录音、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形象、声音以及电子计算机中所储存的数据、资料及其载体等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