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所有人利用作品的权利,它是通过复制这种使用方式来实现的。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这是例举式的定义。定义“复制”应把握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复制是一种利用作品的行为和方法,而利用作品的方法并非仅仅复制,所以,复制的定义必须反映出它与其他利用作品的方法的区别。
其次,也是最重要的,定义必须反映复制的本质属性,即再现作品。再现作品是指其表现形式与内容的再现,并非载体本身的改变。因此,复制可以表述为“非创造性地再现作品的行为”。 作为复制的对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将“作品”定义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著作权法对构成作品的基本要求是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也是世界各国著作权法普遍采用的原则。作品的可复制性特点,要求作品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复制可以在作品原件的基础上产生成千上万份复制品,正是这些复制品使得作品(文献)能够广泛地传播和利用。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项目下的经济权利主要为复制权,如录音、录像制作者主要靠租赁和销售复制的录制品而获得经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