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需遵循程序。当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时,要及时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确保证据收集充分、符合逮捕条件要求。
(二)检察院严格审查。对于公安机关提请的案件和自侦案件,都要依据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条件来决定是否批捕。
(三)明确执行主体。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逮捕,双方要做好交接等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