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与仲裁协议相关的证据,若主张没有仲裁协议,要找出能证明双方未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文件、聊天记录等。
(二)针对裁决事项,收集能证明其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材料,如合同约定范围等。
(三)若认为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法,保留好仲裁过程中的相关通知、文件等,证明程序存在问题。
(四)若怀疑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寻找证据来源、鉴定报告等证明其伪造性。
(五)对于对方隐瞒证据的情况,尽量获取对方持有该证据的线索,如证人证言等。
(六)若仲裁员有索贿受贿等行为,收集相关的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