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要明确不同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节点。一般情况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
(二)检察院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七日时间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三)相关人员应清楚不同情形下批准逮捕的最长时间,普通情况10天、特殊情况14天、流窜等重大嫌疑分子37天,以便监督和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