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收集相关证据证明符合条件。
(二)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时,要规范执行流程,明确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保障诉讼的顺利开展。
(三)被监视居住人要清楚自身权利和义务,遵守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若认为不符合监视居住条件可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