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若想减刑,需在实际执行两年以上才具备申请资格。
(二)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通常可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不管经过一次还是几次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且起始时间从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开始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