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监视居住达到最长的六个月期限时,要及时解除。相关人员需留意时间节点,到期主动提醒办案机关履行解除程序。
(二)在监视居住期间,若发现被监视居住人没有犯罪事实,或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应及时向办案机关反映,促使其作出解除决定。
(三)办案机关作出解除决定后,要确保及时通知执行机关、被监视居住人及其所在单位,保证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