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监视居住人,要严格遵守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及时报告,确保配合案件侦查等工作。
(二)执行机关应在监视居住期间持续推进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若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期限届满,及时办理解除手续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
(三)若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执行机关可依法予以逮捕;需逮捕的可先行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