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要牢记自己需遵守的规定,将相关规定记录在显眼位置或设置提醒,保证在接到传唤后能第一时间知晓并及时到案。
(二)如果遇到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到案的情形,要马上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说明具体情况并申请延期到案,获得同意后按新时间到案。
(三)在日常生活中保持电话畅通,避免因通信问题错过传唤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