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刑事拘留期限规定,一般情况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流窜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
(二)检察院应在七日内对公安机关提请的逮捕申请作出决定。
(三)若出现超期羁押情况,被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