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认为仲裁裁决有问题,当事人可先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启动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
(二)当事人发现法院在涉及仲裁的审判和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使撤销权、不予执行权等情况,可向检察院反映,由检察院通过发出检察建议、提出抗诉等方式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