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财产案件,在立案后要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计算并缴纳受理费,提前了解收费比例可做好资金准备。
(二)非财产案件如离婚、人格权等案件,需清楚其固定收费标准,涉及财产分割等超出一定金额部分的另行收费情况也要明确。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先确定有无争议金额或价额,再按对应标准缴纳受理费。
(四)劳动争议案件费用较少,可提前知晓金额以便准备。
(五)申请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产生的交通、住宿费等,按国家规定标准由法院代收,要关注法院通知缴纳。
(六)申请执行、保全等措施,需缴纳相应申请费并及时缴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费用,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规定金额的,不另行交纳;超过规定金额的部分,按照比例交纳等;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一定费用;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