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被处罚人特殊情形暂缓执行,应配合公安机关,待特殊情形消失后等待执行拘留处罚,不要逃避。
(二)若因公安机关原因未及时执行,要保持通讯畅通,按公安机关后续安排执行。
(三)对拘留处罚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通常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除非符合法定停止执行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