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主体职责:检察院有撤诉权,在审判中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等情况可主动撤诉;法院是审判机关,负责公正审理和裁判案件。
(二)遵循法定程序:法院在审理中若发现特定情形,应依法作出裁判,而不是申请撤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