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拘留人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应尽量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这样能保证在十天内完成批捕流程。
(二)若存在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可将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延长一至四日,但仍要把握好时间,确保后续流程顺利进行。
(三)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虽可延长至三十日提请审查批准,但也应合理安排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拖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